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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体育(jrs直播极速体育)


8月8日,张家界市举办的第十届天鹿自行车挑战赛结束后,参赛骑手何某在返回途中,在下坡路的一个弯道处不慎坠下十余米高的悬崖,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事故发生后,张家界市文旅广电体育局出面,组织家属和事件执行公司进行多次商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事件执行公司一次性赔偿家属45万元了结此事;另外,何某赛前报名的套餐费用中包含意外险,可以赔偿他50万元。家属会配合事件执行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次天门山事件并不是近年来之一起户外极限运动赛事安全事件。赛前的“生死”标志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事件安全事件发生后的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极限运动赛事,如何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接下来,笔者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体育法典》是ECO氪星人新推出的体育法专栏。本栏目将重点研究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如体育赛事与赞助、体育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等。欢迎关注!

文/马伟斌

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国拉夫堡大学法律和经济学学士,体育管理硕士。

赛前“生死状”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谓“生死”,通常体现在参赛选手的免责/参赛声明中。比如“比赛中,参赛选手因个人健康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选手个人负责。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赛事安全事故,赛事组织者可以以参赛选手已签署免责声明为由,主张赛事组织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众多参赛选手签署的免责声明可能是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依照《民法典》之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使用格式免责条款的赛事主办方有义务进行说明并提请参赛者注意。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参赛者可以主张格式免责条款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如果格式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导致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也应当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对方财产损失的,不属于免责事项。

因此,参赛选手签署的“生死证明书”当然无效。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建议活动组织者对其提供的声明内容进行重新审查,避免出现上述无效情形,并在最后补充:“如果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等,以规范词条表述的条款设置。

此外,我们也建议参赛者增强法律意识,在签署参赛声明时如发现无效格式条款应及时与活动主办方协商,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要求更改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事件安全事件发生后的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

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分为三点来分析。

首先,“生死状”并不能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体育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对于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推定存在过错,只要组织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生死”也是参赛者愿意冒险的证明。在“生死状”被法律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所谓“生死”,本质上是我国民法典对“自担风险”原则的默示。《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解释了“自担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一般生活的经验,普通人很难承受极限运动的强度和难度。极限运动的参赛者在参加这种高强度的体育活动时,要量力而行,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极限运动在应急保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死亡的因素可能是外界或环境因素,也可能是运动员自身。而隐性疾病、特殊体质或对运动程度的掌握和调整等因素,都属于自身因素的范畴。

但一旦发生参赛选手在参加极限运动过程中死亡的极端案例,如果参赛选手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的过失。如果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自负风险与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冲突。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赛事组织者仍应对参赛选手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活动保险金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的民事/刑事责任。

已经赔偿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抵消活动主办方的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权益。意外险的赔偿不能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此,获得的保险金不能抵消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极限运动赛事如何有效减少事故?以下是七个要点。

但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从根本上减少比赛事故的发生。

张家界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在悬崖边上。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视频,事发在山路转角处,转角处是悬崖。根据现场目击的其他运动员的描述,应该是发生安全事故,转弯时不慎掉下悬崖的运动员。

如何进一步提高比赛的安全水平,进一步减少甚至避免今后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相关从业者在此次事件后的重要反思。笔者将欧美极限运动赛事组织发展的先进之处总结分析为七点,希望能为我国极限运动赛事的组织提供借鉴。

(1)赛前强化参赛风险提示

比赛开始前,比赛组织者应当明确告知运动员比赛的强度和风险,并强制要求运动员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或者其他完成相同强度比赛的证明,赛前对运动员进行相应规则的培训,更大限度地履行保障参赛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

同时,大赛组委会要告知并警告运动员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比如公路自行车项目,要对运动员骑行路线上可能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赛前警示,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在天门山事故发生前,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设置防护网,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2)提高轨道位置的合理性。

对于公路自行车、山地马拉松等户外极限运动,在设置赛道时,赛事组织者不仅要考虑到赛道的挑战性,还要考虑到参赛者对于赛道难度的承受能力。充分考虑轨道所处环境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如滑坡、泥石流等有害自然灾害。同时,确保发生突 *** 况时,医疗救援车辆能够及时到达事发阶段进行救援。

(3)完善医疗保障。

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参与比赛的医疗救援工作。比赛开始前,专业医疗团队应对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常见医疗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以提高运动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比赛过程中的医疗应急能力。

(4)完善志愿服务。

任何极限运动赛事的成功都有赖于志愿者的努力。 *** 体育部门要牵头培养高水平志愿者和长期赛事服务,培养在赛事现场有较强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丰富相关赛事志愿服务经验的赛事志愿者,建立一批成熟的志愿服务团队。

(5)加强竞赛的后勤保障。

很多极限运动项目需要很长时间不间断比赛,比如极限越野跑。在这种情况下,官方赛事提供的后勤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大运会组委会应根据比赛时间、特点等因素设立一定数量的补给站和医疗站,以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大赛官方要在赛前向运动员提供可视化的大赛路线图,清晰地向参赛人员展示医务室等与大赛相关的重要服务设施的具 *** 置,加强参赛人员的自救训练。避免出现救援通道不畅、救护车无法及时到达、医疗救助不专业、赛后医疗监管缺失等问题,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医疗救助应急反应速度。

(6)提高应急能力。

一场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必须具备面对各种特殊情况的能力,尤其是风险系数远高于普通赛事的极限体育赛事。赛事组织者要灵活应对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特殊天气,为了参赛选手的安全,要及时改变或缩短行程或发出取消赛事的指令,以应对突发天气。

(7)加强保险保障和善后能力。

目前,我国民法典和新体育法对竞赛安全责任的划分越来越明确。新《体育法》规定:

“国家鼓励建立和完善运动员伤残保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与参赛人员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风险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风险体育赛事的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赛事的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可以大大降低赛事参与各方的风险。这里的相关方不仅包括组织者、参与者,还包括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参加活动的当事人在投保前,要充分检查自己参加或组织的极限运动是否在保险范围内,还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总之,只有提高各方的参与意识,建立健全大赛的保险制度,主办方才能敢办、办好大赛。让参赛选手敢于参与比赛,在能力范围内追求更高、更快、更强。

编辑/尹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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