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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姆巴佩权力太大)

同济大学法学院钱奕东

《不公正的多面性》,[美]朱迪思·n·施莱著,钱奕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4月出版,233页,40.00元。

在正义理论的顶峰思考非正义

施莱歇尔的学术研究总是逆势而上。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意识形态终结论在西方学术界甚嚣尘上。克莱独辟蹊径,以思想专家的身份写了一本“法学书”(法家主义,1964),不仅嘲讽了哈耶克,还指出法哲学中的世纪大辩论“哈特-富勒之争”不过是同一屋檐下的小事件。他还超越了这些法律案例,对时代作出了颇有见地的诊断:以法治为代表的道德化和去政治化话语恰在1981年,麦金太尔的《美德的追求》出版,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达到顶峰。仍然不走寻常路,施莱歇尔写了《普通的罪恶》(1984),这是一本看起来一点也不像政治理论的政治理论书,从恶习入手思考自由社会的公民性格。

《不公正的多面性》(1990)也是一部反潮流的作品。20世纪8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独树一帜,社群主义思潮如火如荼。社群主义基本上是从批判罗尔斯开始的,所以不可避免地要把正义作为最重要的研究课题。除了查尔斯·泰勒,其他几位伟大的社群主义者的政治哲学巨著都有正义的名字:桑德尔的《自由主义的局限与正义》(1982),沃尔特的《正义的领域》(1983),致力于“把正义变成许多”,麦金太尔的《谁的正义》,他的名字被滥用?什么样的理性?》(1989)。

1986年,施克莱发表了一篇长文《不公正、伤害和不平等:一个引论》(《不公正、伤害和不平等:一个引论》,载于《此时此地的正义与平等》,弗兰克·卢卡斯主编,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86年),这篇文章吸引了时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吉多·卡拉布雷西的讲课邀请。克莱于1988年发表了关于法理学的斯塔尔斯演讲,这是耶鲁法学院最古老也是最著名的演讲。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本质》,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导论》,罗恩·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都出自斯塔尔斯的讲义。《不公正的多面性》是基于这篇演讲,并在吸收了昆廷·斯金纳、斯坦利·霍夫曼和沃尔泽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

正义和平等——此时此地

施克莱不仅仅是在罗尔斯和社群主义者之间选择立场。相反,她在同一个标签下批评他们。她认为,关于正义,一直存在一种主流的思维模式,以亚里士多德的相关论述为范本,绵延两千年,直到当代的罗尔斯和瓦尔泽。她将这种思维模式称为“常规正义模式”(中译本《非正义的多面性》,34页),认为其低估了非正义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她将自己归入以柏拉图、奥古斯丁、蒙田为代表的怀疑论传统,致力于揭露主流正义理论的傲慢与无知。《不公正的多面性》这个标题想表达的是,常规模式对不公正的理解过于简单,我们必须以更直接、更深入、更注重细节的方式重启对不公正的思考(33页)。

茱迪·N·史珂拉(1928-1992),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历任美国政治科学与哲学协会主席、美国政治科学协会主席。图为1966年发表在《哈佛年鉴》上的施莱歇尔照片。

区分不幸和不公正

“灾难什么时候只是一件不幸的事,什么时候是一件不公正的事?”(第1页)Shkley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了整本书的讨论。

按照普遍的看法,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这种可怕的事件是由外部自然力量造成的,那它就是不幸的,我们必须忍受我们自己的痛苦。如果是由居心不良的行为者——不管是人类还是超自然生物——造成的,那就是不公正,我们可以表达我们的愤慨和愤怒。”(上面引用的)这种普通人稍加思考就会得到的观点可以称为“原因模型”,它根据灾难的原因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来区分不幸与不公。

“致因模型”显然是一个非常粗糙的答案,施克莱对它的批判可以大致归结为一个命题:自然不一定是不可避免的,恰恰相反,很多自然灾害都是事前可防、事后可控的。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像台风和洪水这样的自然灾害是可以准确预测的。即使像地震这样难以及时预测的灾害,也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减少。此外,她还提到,文化或社会因素并不是完全可控的,但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太多。所以自然和人为的区分没有太大意义。科技的发展打破了“自然”与“必然”的牢固联系,而社会科学的进步却让我们看到,人很难完全走出自己的文化背景,文化的控制力可能比自然更强。

这个问题也和意识形态立场有关。主张小 *** 的经济学家大概会把 *** 不作为造成的大量灾难定义为不幸。因为按照他们的看法, *** 没有也不应该承担这样那样的义务。

“原因模型”只将行为人直接造成的伤害视为非正义,因此会将大量的非正义行为定义为不幸,进而导致消极的非正义。

消极不公正是施莱歇尔强调的一个概念,是她在《不公正的多重面孔》中最关注的面孔之一。什么是消极的不公正?它不同于主动施加的伤害,它的特点是面对他人的痛苦,袖手旁观。消极不义的人往往会诉诸于必然的话语,说“我们无能为力”“这就是生活”,他们就心安理得了。真的有“我无能为力”吗?克莱不这么认为。在她的书中,她用了一个章节来回顾各种不可避免的论述,尤其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

施莱歇尔将消极不公正的概念追溯到西塞罗,西塞罗的讨论发生在罗马共和国的背景下。沿着西塞罗的思路,施克莱将消极的不公正定义为一种“公民观念”(第76页),即将其视为公民素质的缺陷,而不是人性的普遍恶。所以,和很多道德观念不同的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被指责为“消极不公正”。它特别适用于生活在理想社会中的公民。这并不难理解:在一些社会中,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恐惧中,我们无法要求他们站出来帮助别人;不附和,主动做害,也不错。简而言之,生活在不同社会的人们为他们的同胞伸张正义和解决问题而付出的“道德成本”是不同的。理想社会的一个关键标志是,人们不会频繁陷入道德困境,更容易成为一个好人。

克莱的书主要讲美国(12页)。就消极的不公正而言,施克莱认为美国人更大的问题是在灾难发生后,他们热衷于指责而忽视了善后工作。这种指责可能只适用于美国等少数国家。在其他国家,防止消极不公正的关键可能只是积极的批评和问责。

三种模式

由于Shkley有意追求松散的写作风格,这本书未能明确区分“原因模式”和“常规正义模式”。根据它的论述,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两者的区别:“原因模式”是基于常识概念而不经过深入反思,给出一套区分不幸与非正义的具体标准,而“常规正义模式”是思考正义/非正义的一般方式和标准步骤。很多人可能对具体的标准有不同的看法,但他们的思维遵循这个模式。因此,可以认为“因果模型”只是“常规模型”的一个特定版本。

“常规模式”如何看待正义/非正义?它着眼于正义,认为不正义只是正义的缺失。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正义的核心表现是遵守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并保持自己的那一份。罗尔斯说得很透彻:“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设了对什么属于谁,他应得的份额是什么的解释。”([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宝刚廖申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总之,“常规模式”预设了应有的概念。正义就是在符合合理应有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现有规则,违反规则就是不正义。

除了“原因模型”,我们还可以从施克莱的零散论述中提炼出“常规模型”的另一个特殊版本,命名为“共识模型”。“共识模式”用社会共识来奠定规则的基础,声称有些规则体现了“我们”这个特定历史文化共同体成员最深层的信仰,所以才是真正被“我们”所认可和渴望的。因此,“共识模式”的有效运作取决于社会的高度同质性:整个社会在“谁应得什么”这一根本问题上有共识,尽管这可能是一种有待解释的共识。

施克莱在书中着重批判了他的密友瓦尔泽的共识观,认为所谓共识不过是社群主义理论家在自己的意识形态立场指导下,通过随意解释社会成员的想法而制造出来的假象。与各种乍一看似乎深奥的理论相比,施克莱的批评平白无故,但却极其有力:

民族精神的先知化身或传统主义者化身实现了各种共享意义的意义,他们从不将这些意义与他们的实际观点进行比较,特别是那些最弱势和受恐吓的人。把共享文化和和谐的政治利益混为一谈,只是障眼法。总的来说,文化共享语言。除了表达别的东西,如果我们敢于表达,语言也能让我们表达对对方的厌恶和鄙视,表达我们的不公平感。如果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不能清楚、自由地解释他们的感受,那么我们应该假设他们对自己的处境很反感,即使他们——像许多奴隶一样——笑着、唱着以获得满足。(第206-207页,见朱迪思·施克拉,“为厄米圈正方”,和“迈克尔·沃尔泽的工作”,斯坦利·霍夫曼版。,以获得更详细的论证。《政治思想和政治思想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8年)

政治思想和政治思想家

顺带一提,施莱歇尔也对罗尔斯提出了类似的批评。众所周知,罗尔斯早期的理论具有明显的普遍主义,而他后期的理论则局限于一种局部的防御方案,即在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背景下,试图说服不同观念的人接受同样单薄的政治正义观念。可以宽松地说,罗尔斯后期的理论是对宗教改革以来西方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经验的提炼。施克莱在给罗尔斯的一封信中指出,罗尔斯后来的理论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存在一种价值共识(尽管只是一种非常单薄的重叠共识)。她认为罗尔斯需要给出历史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而这一任务极其艰巨(汉尼斯·巴约尔,《自由主义常态的来源》,载于萨曼莎·阿申登和安德烈亚斯·赫斯编。,在乌托邦与现实主义之间:茱迪·N·史珂拉的政治思想,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66页)。Shkley对共识的虚假性和压迫性总是很敏感,哪怕是带有自由主义属性的共识。

常规模式和Schleicher开放方案的问题

“约定模式”具有鲜明的司法特征,其基本逻辑可以拆解为:约定俗成的规则规定了谁该对谁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相关主体有义务和正当期待:做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所谓不公,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做该做的事。据此,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不公感)并不重要,正如司法审判中当事人的感受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规则和事实。

问题是,谁来制定规则?谁来判断是否违反了规则?

Shkley特别关注之一个问题。她认为,在多元社会中,坚持寻找一套“规则”是不可取的。她说,"...我们还是那么无知和多元,不适合任何单一的规范体系”(50页),“昨天坚如磐石的规则现在只显得愚蠢”(16页)。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主流的规则体系是压迫性的,欺骗性的。所谓正确的规则,往往只是那些符合强者利益的规则,是强者欺负弱者的意识形态包装。施克莱引用蒙田的话来说明这一点:“当女性拒绝这些普遍的生活规则时,她们永远不应该受到指责,因为是男性未经她们的同意而制定了这些规则。”(第194-195页)因此,根据施克莱的观点,常规模式不仅不能消除不公正感,而且还会否认它的存在,甚至否认它的合法性,从而助长消极的不公正。

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都会承认,一些主流的规则体系,尤其是那些被历史淘汰的规则体系,确实具有压迫性和欺骗性。但问题是,所有的规则体系都是这样吗?到什么程度?诚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规则体系,总会有人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但“受害者”的不公正感会不会只是一种没有根源的主观感受,一个习惯于抱怨某件事的抱怨者的无聊抱怨?

约翰·穆勒认为不公正感只是一种情绪反应,其道德属性未经仔细考察无法判断(170页)。在尼采眼中,不公正感是一种“对兽群的怨恨”(第184页),完全无足轻重。

施莱歇尔通过作出“不是民主思想家,鄙视未受教育的大多数”和“庸俗的历史神话”(170页和185页)等宽泛的判断,轻松地驳斥了穆勒和尼采对正义感的怀疑。她几乎毫无争议地承认卢梭的地位是“民主理论最伟大的代表”(第160页)。卢梭认为,受害者对不公正的感觉是“天生的、自然的准确”(第167页)。虽然Shkley比卢梭更为克制,也不会天真地认为有正义感的人就一定是正义的,但她愿意推定这一点,优先倾听受害者的声音。她写道:

如果民主真的有道德意义,那就是:民主意味着所有公民的生命都是重要的,他们的权利意识必须得到承认。在最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能忽视公民对自己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不满的看法。(66页)

积极倾听受害者的声音是一个涉及民主原则的大问题。民主的价值基础是平等和尊严的理念,这使得普通人的不公正感变得敏锐和重要。但在等级森严的时代,被压迫者的不公正感不是那么容易被触发,也不会被重视,相比之下“各守其位”、“乐天知命”。在“统治阶级”思想家看来,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政治风险,但不具有道德重要性。

像施克莱的其他作品一样,《不公正的多面性》是一本没有明确结论的书。克莱并没有给出她自己区分不幸和不公的标准。她说,“我的目的不是在它们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因为这本书的论点是,我们不能在一般或抽象的层面上划这样一条分界线。”(第236页)这与她对传统模式的批评是一致的。施克莱对常规模型的批评绝不是“现有的所有区分标准都有问题,真正可靠的标准需要探索。”她的观点比这透彻得多:任何试图找出一劳永逸的区分标准都是被误导的,都不恰当地忽略了不公正感。

Shkley拒绝给出一个精确的标准来区分不幸和不公正,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她打算给出一个什么样的方案来处理这个问题?

施克莱高度肯定法治,认为法治与个人复仇相比是一种进步,正义可以更可靠地实现。这就不难理解了:很多人没有足够的报复能力,而报复往往会导致疯狂。然而,法治毕竟是常规模式的更大范例,其基本逻辑是根据既定的抽象规则安抚因具体、多样和不可预测的个人经历而产生的不公正感。所以不能完全消除人们的不公正感和报复感。

施克莱认为,“我们不仅应该根据现有的规则公平地对待所有不公正的表达,而且应该以更好的、可能更平等的规则为目标,以倾听不公正的声音”(第195-196页)。这导致了民主。只有法治辅之以民主,人们心中的不公正感才能得到适当缓解。

在民主政治中,人们可以有效地表达他们的不公正感,然后不公正的规则有机会被改变。不同的团体在政治论坛上相互竞争,有输有赢。因此,通过持续的民主进程,个人的不公正感和法治之间的冲突可以得到有效的调和。

简而言之,施克莱关心的不是下结论,而是不要轻易妄下结论。保持一个开放的政治空空间,给受委屈的人一个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是处理她心中不公平感的更好方式。

怀疑论和政治理论的不完整性

如前所述,施克莱对常规模式的批判能否成立,取决于如何评价受害者的不公。特别是,有没有可能这只是一个毫无根据的投诉?在这个问题上,她几乎没有争论就选择了自己的立场,一个卢梭式的民主立场,怀疑哲学,信任大众。那么,施克莱如何说服那些对民主没有同情心的读者呢?他们大概只是觉得这种圣母心态肤浅幼稚。我们可以联系一下Shkley的怀疑论,试着帮她补上这个论点空。

虽然Shkley忍不住对亚里士多德、罗尔斯这样的大思想家说几句客气话,但她显然认为常规模式是被误导的。原因是这种模式缺乏怀疑精神,对人的能力过分乐观。

施克莱沿袭蒙田的怀疑论,认为之所以无法找到最终的规则体系,是因为人在认知和心理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认知局限是缺乏客观的认知能力,而心理局限则呈现出各种心理弱点:容易被个案引导;面对不利信息不愿改变自己的看法;习惯于用内在动机解释别人的行为,用外在因素为自己开脱...这些心理弱点最终会影响我们的认知判断。

这里,有必要区分传统模式的发明人和生活在传统模式中的人。施克莱同时怀疑这两类人的认知和心理能力。Shkley说,“常规的司法模式可能完全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它不适合我们。没有错,但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不可靠的,因为我们没有它所预设的心理素质和智力素质”(第51页)。怀疑的自然是各种各样的普通人。她似乎并不怀疑理论家能给出一个完美的正义概念,但问题是它脱离了现实。但是,所谓“脱离现实的完美”本身就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模糊概念。我们不妨绕过施克莱的修辞表达,直接承认她对理论家构建常规正义模型的能力深表怀疑。

但是Shkley绝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怀疑论者。相反,在根本问题上,她的观点极其坚定:残忍被视为之一恶,人最害怕的是恐惧本身;自由主义的本质是让人们摆脱残忍和恐惧,独立公正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然而,她总是对系统的政治计划充满怀疑。她认为,由于认知和心理上的缺陷,我们总是对这个世界、他人的内心乃至我们自己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理论家往往低估了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经历和感受的复杂性。这种对自信的无知不仅会导致抽象系统的理论脱离实际,更重要的是,理论家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从而导致危险的变革性乌托邦信念。因此,施莱歇尔的怀疑主义是一种建立在非常具体和克制的认知和心理怀疑主义基础上的政治怀疑主义,它怀疑各种系统的政治理念以及学者和官员相对于普通人的认知优越性(第213-214页)。相应地,她的自由主义是一种瘦骨嶙峋的自由主义,没有远大的抱负,只是致力于保护自由,捍卫多元主义,容忍边缘群体(茱迪·N·史珂拉,《法律主义:法律、道德和政治审判》,哈佛大学出版社,1964年,第5页)。

Shkley特别着迷于人内心的复杂性。她把对人的动机、情感和欲望的探索称为道德心理学。这种心理没有科学主义,相反,很不寻常。石泥主要借助各种小说、戏剧、社会事件来观察和展现人心的复杂性。她不认为人心有多么神秘离奇,一直排斥脱离文本、脱离语境、过于深奥的解读。但她确实认为理解人心是最难的。更大的障碍是经验不足,就是没见过,想象不到,也看不懂一些人物类型,理性逻辑,风俗习惯。

施克莱认为道德心理学是政治理论的核心,但道德心理学远非完整。她说:

社会解释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心理学。除非我们真的知道社会主体的动机是什么,否则不可能完全正确。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必须了解心理学。是关键群体而非个人的行为和变化,但没有科学恰当的心理学,就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个问题。正如Runciman所知,现在还没有这种东西。我们甚至不知道这种心理可能是什么样的。(朱迪思·施克拉,《摆正诠释学的圆圈》,第89页)

道德心理学远未完成,因此,政治理论应该保持在未完成的状态。这种“心理实在论”是她排斥系统理论的更大原因。重视不公正感,拒绝给出区分不幸与不公正的最终标准,是她对不公正立场的具体表现。

她经常把自己侧重于道德心理学的政治理论和热衷于系统化、抽象化的哲学(她有时谨慎地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大致意思是柏拉图、蒙田、卢梭为非典型哲学家,典型的是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当代分析哲学家,他们追求清晰的定义、严谨的论证,致力于构建系统的理论),后者在她看来是有的。

的确,很多理论乍一看是严谨的,但细究起来,不过是作者带入的一大堆未经深思熟虑的预设。他借助自己非常有限和单调的生活塑造的零散直觉,用非常技术化的方式处理问题,就像在沙滩上盖大楼一样。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经验,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依赖的理论语境的局限性,没有看到学院的理论条条框框所困不住的生活现象和人们的感受,才能够进行这种系统而精准的分析。这样得到的系统理论在现实生活面前自然难以令人信服:缺乏对生活的理解。热衷于这种研究风格的学者,一般不读文献,不关心历史等各种实证研究,在人际交往中拘谨僵硬,看不懂笑话,真的是两种人。《普通的恶》、《非正义的多重面孔》和《分析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确实是两种书。基于历史经验和日常生活,他们选择讲故事来捕捉那些“逃避合理化”(上文引用)但对我们的政治生活极其重要的现象。

普通的邪恶

Bernard williams可能是与Schclay风格最相似的当代著名艺术家(参见Katrina Forrester,“Judith Shklar,伯纳德·威廉斯与政治现实”,《欧洲政治理论杂志》,2012,11 [3]: 247-272)。威廉斯一生都在关注“伦理和哲学的限度”,认为现代道德哲学一直在逃避现实的道德生活,无法应对它的复杂性,尤其是它的悲剧性。系统的道德理论不仅注定要失败,而且会扭曲我们对伦理生活的理解。施莱歇尔的思想主题也可以恰如其分地概括为“政治理论和哲学的极限”。她着迷于社会生活的“简单表面”(《平凡的恶》,第135页),警惕系统理论,拒绝透过现象看到所谓的本质,喜欢讲故事帮助读者找到自己对政治和道德经验的感性。

然而,Shkley似乎太容易拒绝系统化的努力。系统化有助于暴露我们思想中的不连贯和不一致,迫使我们头脑中的各种想法相互碰撞,从而使我们思考得更加仔细和全面。确实有很多哲学家思想狭隘,无知,缺乏感性,热衷于自欺欺人的合理化。但是,有足够多的哲学家是务实而真诚的,他们试图尽可能清晰而系统地梳理我们零散的直觉,从而深化和提炼我们模糊的观念和感受。拒绝系统化只能是诚实面对具体现象的系统化努力失败后得出的结论,而不应该是具体研究之前就已经定好的思想态度。否则很容易成为 *** 艰苦思想工作的漂亮说辞。就我阅读Schclay的经验而言,她应该对许多问题进行更系统和准确的思考(见Will Kymlicka对Schclay理论贡献的无情但公正的评论,“评论工作:没有幻想的自由主义:关于自由主义理论和茱迪·N·史珂拉政治愿景的论文”,《伦理学》,第107卷,第3期[1997年4月],第513-514页)。

说到不公正的问题,坚持一套最终的判断标准真的很荒谬(你可以停下来问:真的有人想这么做吗?)。但是除了给出标准,接受批评,不断修改,我们还能做什么呢?你是否停留在空泛评论像施莱歇尔这样的零散个案的思想史和阐释?开放的政治空确实重要,但这个空重要恰恰是因为它使不同的标准、抽象的标准和具体的感受能够相互对话,相互修正,从而不断提高其合理性(Shkley可能会说她也是这样想的,见《平凡的恶》第349页,反正她从来没有把话说清楚。如果我们不能具体指出现实生活的复杂肌理挑战一套规则的地方,那么我们必须说,这种以“复杂/具体”为名的批判本身就是空稀疏和抽象的。比起空告诉理论家“不要自大”,具体分析那些自大的理论错在哪里可能更重要。否则,这种警告的姿态只会体现出劝诫者本人的傲慢甚至无知。

顺着这个话题,我们还可以谈谈《不公正的多重面孔》中一个广为诟病的命题。

施克莱的一些论述提出,把非正义理解为正义的缺失是错误的,应该抛弃正义,独立研究非正义。她举例说,“他们(指哲学和艺术)理所当然地持有以下观点:非正义只是正义的缺失。一旦我们知道什么是正义,我们就会知道我们需要知道的一切。然而,这种信念可能并不正确。如果我们只关注正义,我们会错过很多东西。”(第31-32页)她主张,我们眼中的非正义经验应该“直接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现象”(第32页)。

问题是,非正义就是“没有”正义,非正义就是正义的缺失,这是一个概念上的真理。将非正义视为独立于正义的现象,显然是荒谬的。对非正义本身的深入思考,就是对现有正义观的反思,两个概念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我们就事论事,只能说,脱离正义而独立理解非正义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关键在于摆脱追求普遍性和确定性的哲学认知模式,拒绝矛盾和例外,转而关注受害者的具体和个性化视角。因此,什克利真正要打破的意识形态枷锁并不是正义本身,而是一种正义的哲学认知模式,也就是她所说的常规正义模式。之所以要“独立于司法”,仅仅是因为谈论司法容易陷入常规的司法模式。总之,从非正义出发只是策略上的,方便我们转换视角,从抽象思维转向更接近具体经验的思维焦点。

对这个小问题的分析,既表明了施莱歇尔反系统化、反哲学的立场,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施莱歇尔精确严谨的思维方式可能偏差太深。至少对她来说,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构成什么“认识论障碍”,这种思维习惯的缺失才是她很多问题的根源。

《多面不公》的四种解读 ***

《不公正的多面性》是施克莱的典型作品。它没有进行准确的概念分析,没有严密的布局,显得非常松散,甚至有些前言不搭后语。这是她打算追求的蒙田散文风格。很大程度上,这样的作品是很难分析的。它只有一个模糊的大概位置和众多零散的闪光点,很难概括出一个清晰的论点、论据和论证结构。

所以,在试图做一个系统的分析之后,我们还是要努力捕捉缺失的侧面,努力还原这本书的多重面貌。一个有效的 *** 是梳理它与施克莱其他作品之间的思想联系。

这本书是施克莱的晚年作品,与《共同的罪恶》和《美国公民权:美国政治思想研究》属于同一研究序列。我们可以先从这个角度看这本书。

《共同的邪恶》探讨了美国社会中五种常见的恶习。但是为什么是五害而不是四三害呢?为什么是这五害而不是其他五害?对于这样的问题,施克莱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看来她是顺着蒙田的话,想到了这样的恶习(《普通的恶》,第3页)。所以也许我们可以把不公正,尤其是消极的不公正,算作第六种常见的邪恶。

“美国公民”本来就是美国国籍。在施克莱的讨论中,公民身份的含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身份(她谈论的是基于复杂多样的社会承认的政治成员资格,而不是国籍的法律地位),另一类是公民素质,主要关注公民能否按照公民身份行事,履行公民义务(参见朱迪思·施克拉《美国公民身份》,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年,p .我们可以说,施克莱晚年的两本小书都是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本是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另一本是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

美国公民身份

第二种阅读 *** 是把这本书和法家主义放在一起,把它作为“永远的少数自由主义”这一思想母题在不同理论语境下的具体演绎。和守法一样,这本书带有浓厚的法律色彩。即使是批判的对象——守法和传统的正义模式——也可以说是同一思维模式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学科的具体呈现。他们的主题是反对以法治话语为代表的 *** 和基于规则的思维方式。后者意味着不再关注实质争议,认为所有问题都可以按照现有规则处理(这就是法律和道德哲学中所谓的“ *** ”)。尽管施克莱高度认可法治乃至 *** 思维的实用价值,但他反复强调其局限性,试图让被埋没在主流规则体系下的少数派声音(准确地说是弱者的声音)和实质性争议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因此,一些学者将施莱歇尔独特的自由主义立场贴上了竞争自由主义的标签(Giunia Gatta,re thinking Liberali *** for The 21 Century:The suspective Radicali *** of Judith shk lar,Routledge Press,2018,esp。第2、13、127-128页).

法律术语

不公正的多种面孔不时会讨论必然性的话语,反对宿命论的观念。这让我们想到了施克莱的之一本书:《乌托邦之后》(1957)。这本书详细描述了启蒙时代的政治乐观主义是如何一步步走向衰落的。启蒙哲学家与19世纪的大理论家有很大不同,他们不认为有什么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和结构性因素,他们对理性的力量和人的能动性充满信心。也许这就是施克莱想要寻找的政治理念,一种反宿命论的政治理念。施莱歇尔的政治理论的规范基础可能是最薄的(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哈佛大学出版社贝尔克纳普出版社,第390页),但正因为如此,它对政治有着更大的期望。

最后,这本书明显带有浓厚的卢梭色彩,不免让人想起她的名著《人民与公民:卢梭社会理论研究》(1969)。施莱歇尔认为,不公正感是卢梭政治理论的主线。她不接受卢梭给出的所有方案:太斯巴达化了,在现代社会无法实现(第194页)。但是,她偏爱的仍然是卢梭式的方案,一种适合美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晚年,她经常批评流行的共和理论不切实际)。

人民与公民:卢梭社会理论研究

另一方面,这本书最适合的阅读方式可能是不刻意追求什么阅读方式,拿起来读,读不下去再放下。施莱歇尔比现代学者更接近自由派学者。追求干货的专业读者,读她的书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名不副实。她的作品本质上是蒙田式的杂文,而不是现代的学术工业品,分析论证也不是她的强项。一心要提炼干货的读者,只会怀念书中最有价值的闲笔,那些脱离论证主线的枝枝。施莱歇尔总能写出洞察世界和人心的句子,照亮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细微感受,而读者不断加深的阅读世界的体验,也会在不经意间照亮那些原本在书中一扫而光的句子。所以,看这种书是对命运的考验。读出味道需要对生活的相互印证,可以慢慢凝聚成我们的智慧和教育。这是一本老派的书,一本可以长到人心里的书。

编辑:丁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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