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数码 > 正文

足球赔(足球竞猜技巧及推荐)

于和王在公园的足球场上踢足球。在踢球过程中,余被王踢中的足球打伤左眼,住院期间花了4200元医药费。于认为王踢了自己,这笔医药费应该由王支付。王认为,踢足球有一定的风险。余既然参与了,就一定有这个风险意识,也不是故意把球踢到某眼,所以拒绝理赔。双方僵持不下,于将王 *** 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属于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应当意识到其中的风险,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或者过失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自负风险为免责事由,即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球类运动作为一种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在本文中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因此,原告于在足球比赛过程中,应当知道并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足球击中的风险,但仍自愿参加,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一般来说,法定的自甘冒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处于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即所从事的行为具有对参与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第二,行为人有预见和认识到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担实施冒险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第四,行为人愿意为自己承担风险,而不是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第五,行为人自愿实施冒险行为。足球比赛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所以参与者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身体碰撞和损伤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导致参与者的身体损伤。因此,无一例外,参与者都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可能既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本案中,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理论上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识参加足球比赛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的能力,其自发参加活动本身就意味着自愿承担足球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第1176条的规定,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所有非足球比赛中发生的损害,不予赔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受害人能否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能够证明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能证明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王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报河北高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任哲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