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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 *** 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的形式,或者各种直播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 *** 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工作室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注册账号或者开设直播工作室,通过自建网站等 *** 服务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 *** 直播营销中直接向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的专业化组织。

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 *** 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咨询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 直播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 直播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功能的账号注册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 *** 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和措施。

直播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 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 *** 交易、商业推广宣传等不适宜直播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直播演播室的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证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其身份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直播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查机制,在直播前对所有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 *** 直播发布的人员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 *** 直播营销信息的内容管理,进行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检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平台应加强直播间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流量限制、暂停直播等措施。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直播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宣传推广直播营销,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直播营销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的上线和使用管理。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 *** 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演播室经营者的账户合规性、关注度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并采取安排专人对重点直播演播室经营者进行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经营者的账号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和因违法不道德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信息内容和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的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发生纠纷,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工作室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工作室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工作室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 ***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和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4)伪造或篡改交易、关注、浏览量、点赞等数据流量;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违法或者高危行为,仍予以助长、引导的;

(六)骚扰、诽谤、辱骂、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演播室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对直播演播室的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方式误导用户:

(1)直播间运营者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2)直播间的标题和封面;

(3)在直播间展示布景、道具、商品;

(4)现场营销人员的着装和形象;

(5)其他容易吸引用户注意力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做好语音视频连接、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根据平台服务协议,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影楼经营者应当核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状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演播室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敦促实现这些目标。

第二十五条直播工作室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 *** 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所有者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根据对直播营销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的需要,对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直播平台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直播平台应当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网通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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