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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篮球裁判)

1.原告向人民法院 *** 时,应当提供符合 *** 条件的相应证据。

【规则说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明基本规则。原告向人民法院 *** 时,应当提供符合 *** 条件的相应证据。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行使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承担提供其诉讼符合 *** 条件的初步证据的责任。在 *** 阶段,原告举证的主要内容是 *** 符合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证明的目的是证明原告的请求权、诉讼利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明确并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提出的诉讼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等基本事实。,从而达到诉讼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律效力。

2.被告提起反诉,应当提供符合 *** 条件的相应证据。

【规则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反诉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提 *** 讼后,被告可以提起相反的诉讼,以抵销或查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诉虽然在程序的起点和当事人的选择上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这一诉讼,但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启动反诉程序和启动本程序一样,也必须提供符合 *** 条件的证据。反诉原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是否没有超出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本次诉讼和反诉的诉讼请求依据,反诉是否属于受理本次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及其 ***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规则说明】议论文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取证手段也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很可能影响法院对争议事实的正确认定,进而影响法院的实体判决。赋予当事人及其 ***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避免单纯依据举证责任而轻率作出判决。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坚持“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除外”的原则。

4.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说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从举证责任和证明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可以概括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实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应当对权利受到阻碍、限制或者消灭的实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仅涉及民事诉讼法,也涉及民事实体法。在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还应特别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即除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实体法的特殊规定,不按一般规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5.私文书证书的真实性由主张用私文书证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承担。

【规则说明】民间书证不同于官方书证。公文书证因其 *** 主体和 *** 程序的特殊性,被法律赋予推定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举证方不一定要证明它是真实的,但对方要想 *** 官方书证记载的事实,就必须承担这个证明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的主体一般不具备社会公信力或法律权威,其形式真实性需要证据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实质真实性则由法官自由心证来判断。对方只要提出反证,就可以 *** 私文书证中记载的事实,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举证方不能证明该证书意义上的私文书证书的真实性,导致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时仍不确定,就要承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进而承担败诉风险。

6.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规则说明】根据民事诉讼辩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即使双方就无争议的事实达成协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的法律效力也应当受到限制,即私权不得损害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介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及时主动责令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说明】该判决规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抗辩的一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一般规定,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有责任就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一款明确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含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包括程序性抗辩和实体性抗辩。前者主要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当事人回避、无诉讼利益、违反禁止重复 *** 原则、非法取证等情形。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范,针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质事实,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损害而提出的异议。

8.主张变更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对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说明】该判决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要件理论中的规范理论,确立了法律关系变更所联结的一般举证责任规范。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损的一方,应当对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损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有了更明确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法律关系的变化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当事人主张变更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事实是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构成要素所依赖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实质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的,该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效力就不会产生。

9.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损的一方,应当对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损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说明】该判决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或者侵害权利的一方,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侵害权利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我国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和规范理论基础上具体化的一部分。主张消灭法律关系或侵害权利一般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来对抗创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会产生与创设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相应的实体规范无法适用。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和主张权利受损的抗辩的主要区别在于抗辩基础的不同。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依据是指已经创设的法律关系因特定原因而消灭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受损的抗辩依据是指权利因特定原因而受损的法律规范。上述两种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往往是负面事实,很难证明,但也不是无法证明。因此,对于否定事实的主张,应当在遵循一般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体法和证明标准,合理确定举证责任。

10.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规则说明】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在诉讼终结时,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又称主观举证责任,旨在明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自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在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未知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断的问题。本质上是对事实真相不明的法律风险分配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款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2款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签名、宣读保证书或者拒绝接受询问,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规则说明】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不亲自出庭参加审判,而是委托其诉讼 *** 人代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有些情况下,除了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因此,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取得其个人经历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此时,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进行陈述,既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但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和考虑,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接受询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法律有必要对此当事人作出规定。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并举证;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参加诉讼并进行陈述,防止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受到阻碍。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案例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题研究系列》——《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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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排版:王翘

审计:

常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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